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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及其设置、使用的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本标准对现行国家标准GB 2894-1996《安全标志》、GB 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和GB 18217-2000《激光安全标志》进行合并、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6179-1996;GB 18217-2000;GB 2894-1996。本标准与GB 16179-1996;GB 18217-2000;GB 2894-1996相比,内容的变化主要有:——按照GB/T 1.1的要求,将GB 16179-1996、GB 18217-2000和GB 2894-1996进行了合并、补充及修改,重新起草了标准文本;——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38个图形符号:禁止叉车和厂内机动机车辆通行、禁止推动、禁止伸出窗外、禁止倚靠、禁止坐卧、禁止蹬踏、禁止伸入、禁止开启无线移动通讯设备、禁止携带金属物或手表、禁止佩戴心脏起搏器者靠近标志、禁止植入金属材料者靠近、禁止游泳、禁止滑冰、禁止携带武器及仿真武器、禁止携带托运易燃及易爆物品、禁止携带托运毒物品及有害液体、禁止携带托运放射性及磁性物品、当心自动启动、当心碰头、当心挤压、当心夹手、当心有犬、当心高温表面、当心低温、当心磁场、当心叉车、当心跌落、当心落水、当心缝隙、必须配戴遮光护目镜、必须洗手、必须接地、必须拔出插头、应急避难场所、击碎板面、急救点、应急电话、紧急医疗站;———对5个图形符号进行了修改:禁止触摸、禁止饮用、当心吊物、当心障碍物、当心滑倒;———减少1个图形符号:当心瓦斯;———规定了新增、修改后安全标志图形应设置的范围和地点、型号的选用、设置高度以及使用的要求等内容。
前言Ⅰ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标志类型2 4.1 禁止标志2 4.2 警告标志13 4.3 指令标志23 4.4 提示标志28 4.5 文字辅助标志31 4.6 激光辐射窗口标志和说明标志32 5 颜色32 6 安全标志牌的要求32 6.1 标志牌的衬边32 6.2 标志牌的材质32 6.3 标志牌表面质量32 7 标志牌的型号选用(型号见附录A)32 8 标志牌的设置高度32 9 安全标志牌的使用要求32 10 检查与维修33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安全标志牌的尺寸34 附录B(规范性附录)激光辐射警告标志的尺寸35 附录C(规范性附录)激光辐射窗口标志、说明标志及其使用36 C.1激光辐射窗口标志36 C.2激光产品辐射分类说明标志37 C.3激光辐射场所安全说明标志37 C.4激光产品和激光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的使用38 中文索引39 英文索引41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893 安全色GB/T10001(所有部分)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10436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0437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12268—2005 危险货物品名表GB/T15566(所有部分)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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